最高法發布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 明日起實施 |
|||
|
|
|||
發布時間:2013-1-2 8:06:19 |
|||
日前,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的頒布實施,直接影響著網絡服務提供商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審理,也將對使用網絡下載音樂和觀看視頻節目以及閱覽書籍的億萬網友產生影響。
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透露,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識產權案件之首。以2011年為例,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權案件為 35185件,而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數量近年來又占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挑戰。
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將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該司法解釋中,對網友的行為亦有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如果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需對網絡用戶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為。” 同時,該司法解釋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 |
|||